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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奴隶制(9/11)

时,令“下诏狱者率舆以从,谓之随驾重囚”

(《明史》卷162《尹昌隆传》);正德朝“杖毕”

了公卿即“趣治事”

(《明史》卷95)。

明朝官俸为历代最薄,百官之俸,最初皆取江南官田。

后定明官禄,正一品月俸米87石,从一品至正三递减13石,到最低官级,正七品至从九品最后递减至5石。

其后以绢以钞以银折算,也大抵依据此制。

从官禄来看,明帝国的官员待遇同皇族相比,简直天上地下!

中国佃客农奴制度在明朝继续发展,明初由官家所占的官庄,其亩数已达全部民田1/7。

明代皇室贵族的土地占有形式,大体上有三类:一类是皇室占的土地,称为皇庄或宫庄。

皇庄的收入专供某宫后妃和未就藩的亲王的日常用度。

从天顺八年(1464)到正德九年(1514),北京附近的皇庄有36处,占地37595顷多。

武宗即位伊始,就增设皇庄七处,随后又增设苏家口皇庄24处,前后不足六年,共增设31处皇庄。

如果按弘治五处皇庄共占地12800顷,每处皇庄平均占地2560顷的标准估计,则增设的31处皇庄占地就有79300顷之多。

皇庄如此急剧扩展,大批民田很快被吞没,田地上的农民不是被赶走就是沦为皇庄的佃户。

另一类是藩属庄田,洪武时分封诸王就藩各地时就已建立。

朱元璋广封朱氏宗室,几个儿子皆拥劲卒,居大镇,下诏严令群臣时时刻刻、无微不至地尊显朱氏皇族。

他有24个儿子和1个侄孙,都建藩为王,有地有兵有钱。

明朝的藩王都有5万石米的俸禄,还有钞二万五千贯,绢布盐茶马草各有供给,以至于最低的“奉国中尉”

也有禄米200石。

到了明末,这些只会在王府里配种生人的朱氏凤子龙孙,竞繁殖有几十万之众。

《明史.

食货志》记载,御史林润曾经分析说:天下每年供给到京师的粮食是400万石,而诸府的禄米是853万石,缺一半还多;以山西为例,山西留存的粮米是152万石,宗禄米是312万石;再以河南为例,河南存留的米是84.

3万石,而宗禄米是192万石。

两省存留米的全部,还不足宗禄所需粮米的一半,更何况官员的俸禄、官兵的军饷都要从这里边出。

明中叶以后,各地藩王除兼并民田扩大藩府庄园外,还以子孙众多,生活困难为由,向皇帝乞讨附近的官地,来扩展自己的地产。

正统五年(1440)甘肃庆王家拥有土地一千顷,大部分由占夺而来。

1605年,四川省可耕地的70%掌握在诸王手中,20%为军屯土地,平民百姓耕种的土地只有10%。

明代皇族亲藩大量兼并土地,而他们的土地享有免税的特权,造成全国1/2土地不纳税,给国家带来了严重的财政危机。

朝廷自天启年间(1621~1627)开始屡次向普通百姓加派“三饷”



1618~1637年,赋税竟增加了6倍。

一亩农田产出只有6两银子,至少要交10多两银子的税。

面对苛重税负,农地大量抛荒,农民流亡,最多时流民人数高达600万人之巨,占当时全国总人口数的1/8,导致了大规模农民起义的爆发。

万历帝的爱子朱常洵被封为福王,诏赐良田4万顷为食邑,这一数字相当于河南全省可耕地的很大一部分。

因此,又不得不从其他省征用一部分民田。

结果,河南、山东和湖广共有约二万顷民田被划归福王。

此外,前内阁首辅大学士张居正的土地亦划归福王所有,同时他还得到了四川茶盐专卖权。

福王的生活极其奢华,他在洛阳的王府造价高达28万两,是规定造价的10倍。

李自成的军队于1640年攻入洛阳,福王府被放火烧了三天。

崇祯年间,河南一省有八个亲王:开封的周王有良田一万余顷;南阳的唐王、汝宁的崇王、禹州的微王、彰德的赵王、怀庆的郑王,每家有良田大约数千顷到上万顷。

卫辉的潞王有良田4万顷,大部分土地是在湖广。

他除在河南、湖广两省占有良田四万顷外,还有皇帝赐的盐引专利。

第三类是勋戚中官庄田。

“勋”

指有爵位的功臣、世家,大部分是所谓的武臣;“戚”

指后妃公主皇亲家族;“中官”

即皇帝周围的宦官。

贵族利用皇帝赐田的机会,可以兼并比赐田大很多倍的民田,或者把民田诬指为无主荒地,借以圈占。

勋戚贵族兼并农民土地较皇庄有过之无不及,勋戚庄田在北直隶和京畿分布比皇庄为多,所以其兼并的规模也比皇庄为大。

景泰二年(1451),贵戚汪泉霸占官民田地共达3千余顷。

一些有权势的贵族除奏请的土地外,还接受所谓“投献”

来的土地。

投献是指有些土地所有者为了逃避苛重的赋役,自愿把自己的土地献给贵族,而自己则充当贵族庄园的庄头或佃客,以求保护。

一些人竟然把小户农民的土地强行投献给权贵豪强,自身充当管家。

成化时,皇亲王源的庄园原有赐田27顷,但令其家奴别立四至吞占民产,乃有1220顷有奇,可耕者366顷,中多贫民开垦成熟之地。

除这三类庄田外,还有遍于全国的寺观庄田,占有的土地数也相当庞大。

各类庄田的共同特点是,无论皇庄、藩府庄田或勋戚中官庄田乃至寺观庄田,所占的土地一律属官田性质,法律规定不得买卖。

各地的官僚乡绅对民田的兼并也十分严重,如江南华亭的乡绅董其昌占有膏腴万顷。

“大约自成化以来,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河南、广东、福建等地先后出现一种现象:许多地区的农民,由自耕农或佃农的地位下降为一种类似农奴的佃仆。

所谓‘佃仆’又称‘僮仆’,与地主不只是主佃关系,还有‘主仆名分’。

他们虽然可以有妻子儿女和微薄家业,但社会地位犹如农奴。

明代法律上禁止蓄奴,但许多官宦、豪富之家,多半蓄有男女奴婢。

这种家奴大半用在家内使役,如被遣往庄田耕种,采用古代“免奴为客”

的办法,便由奴认为佃,但与主人仍保持主奴关系,成为佃仆。”

明清两代的工商奴隶制十分发达,毕道村说:“马克思一再强调,只要工商业仍奠基于奴隶制、农奴制和原始公社之上,商品生产就决不会导致资本主义。

然而,中国封建工商业的主要基石恰恰是奴隶制度和农奴制度。

明清两代,人们蓄奴之多令人咋舌。

有名的如王锡爵、钱海山、徐阶、李钦、和珅;睢州的褚太初、宁陵的苗思顺、虞城的范良彦、无锡的大地主邹望,河南的褚、范、苗、曾,麻城的梅、刘、田、李等强宗右姓所占有的奴婢都在千人甚至数千人以上。

蓄奴范围之广,乃至连一些中上层农民也占有不少的奴隶。”

明初,凉国公兰玉令家奴贩云南私盐一万余引。

永乐时,各都司卫所、布政司、按察和府州县官都收留大量的“军伴皂隶”

,以“办纳钱财、买卖借贷”



宣德时,会昌伯孙忠以“家奴贷子钱于滨州”



景泰时,都指挥孙继宗、孙绍宗,指挥孙显宗及其侄子孙璘“起塌房”

,“邀截客商,引盐发卖”

,辽东巡抚都御史李纯放债催款:所用之人,全是家奴。

彭城伯张瑾封王于江西,“道南京,令家人市货帛,载马船以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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