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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奴隶制(8/11)

主人可以对奴隶枷锁禁锢,刺面割鼻。

奴隶控告主人,即由官府处死。

良民打死别人的奴隶,只杖170,罚烧埋银50两。

奴隶不能和良民通婚。

奴婢所生子女,世代为奴,称为“怯怜口”

(家生子)。

奴隶逃亡,要由官府拘收,称为阑遗(不兰奚)奴婢。

驱奴用以负担家内劳役,也用来从事农牧业生产或军前服役。

官府或诸王役属工匠,多是奴隶。

元朝一代,驱奴一直作为一个被压迫的阶级存在,人口众多。

宋代农村,地主出租土地剥削佃户的租佃关系得到了普遍发展。

金元之际约半个世纪的战乱中,北方的租佃制遭到了严重的破坏。

一批佃户被俘掠做驱奴,一批佃户被迫投充豪门自保,大批农民逃往江南。

武宗至大时,大批蒙古草原的贫民南逃,把子女卖作奴婢;有的被贩卖到西域或海南。

奴隶制度推行于汉人地区后,北方破产的农民,往往因偿债典身或卖身为奴。

江南地区也出现了变相的奴婢买卖。

元灭宋时,在江南维持原有的制度,因而广大佃户主要分布在江南。

江南富豪,一家可有佃户数千家,多至万家;大的寺庙可有佃户数万。

佃客婚娶,田主勒索财物。

如无力缴纳,不能成亲。

佃客的子女也要供田主役使,田主可任意打骂佃户,甚至任情生杀。

1302年的一件公文中说:亡宋以前主户生杀佃户,视若草芥。

自归附以来,少革前弊。

事实上,佃户只有略高于驱奴的卑贱待遇。

元朝法律规定:诸地主殴死佃客者杖170,征烧埋银五十两。

地主打死佃户,不须偿命,和主人打死驱奴一样只受杖罚,只不过杖罚较重。

在驱奴制盛行的元代,拥有良民身份的佃户,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实际上都近于驱奴。

元代自耕农户大量减少,因为北方的自耕农在战乱中大量地被掠为驱奴,又有大量的农户沦为权豪的部曲(农奴)。

幸存的自耕农和地主一起被列为‘民户’,要负担繁重的丁税、地税和多种差役,往往被迫流亡。

1283年,自北方内地流到江南的农民已有15万。

但是,随着土地兼并和租佃关系的发展,江南的自耕农也越来越多地沦为佃户。

蒙古奴隶主在对外战争中对抵抗他们的俘虏往往大批杀死,只留有手艺的工匠,大量的工匠被带回蒙古成为工奴。

1217年,匠官史天倪所属土拉河上的工匠口粮断绝,十死七八,工奴的处境十分悲惨。

蒙古灭金后,把各地的手工业者调集京师,分类置局,编为官匠户,属于与民户不同的匠籍。

世代承袭为工匠,设官管领。

1279年,籍人匠42万,立局院70余所,每岁定造币缟、弓矢、甲胄等物。

1281年又在江南拨签的匠户30万中汰选10.

9万余户,其余纵令为民户。

官工匠有官府直接管理,子女世袭其业,婚姻不能自主。

这种制度是由工奴演变而来,官工匠由官府按月支给口粮。

散处在地方州县的特别是江南地方匠局的工匠,情况有所不同。

他们多数是散居农村的小手工业者,被强征入局,所得衣粮多为官吏所中饱,一家生活常无着落。

官府强征抄纸、作木、杂色等行业的工人去织造局,他们无法应役,只好出资雇人代替。

不少人因此倾家荡产。

蒙元统治下的汉人、南人是贱民(奴隶)。

任何一个蒙古人都可以随意侵占汉人的农田,任凭农田生出野草,以便畜牧。

杀蒙古人偿命,杀汉人罚交一头毛驴价钱。

汉人村里新媳妇的初夜一定要给蒙古保长,汉人连姓名都不能有,只能以出生日期为名,不能拥有武器,只能几家合用一把菜刀。

元政府规定:禁止汉人打猎,禁止汉人学习拳击武术,禁止汉人持有兵器,禁止汉人集会拜神,禁止汉人赶集赶场作买卖,禁止汉人夜间走路。

元政权为了试刀是否锋利,可以随便在街上抓人杀掉,蒙古人习惯将逃工偷懒的汉人抛入海中做为惩罚,最多的一次就将3万多汉人抛入海中。

明清的奴隶制度

明清两代继承了元代的奴隶制度,“大家僮仆,多至万指”

(万历《嘉定县志》卷2“疆域志.

风俗”

),“人奴众多,今吴中仕宦之家,有至一、二千人者”

(顾炎武《日知录》卷13,“奴仆”

)。

明清时代被称作“贱”

的人,以奴婢为中心,还包括了娼优隶卒、世仆、堕民等贱民集团,以及雇工、轿夫、剃头匠、工、商等广泛的灰色地带。

在与绅士对比时,一般良民也在贵贱之分下被归入“贱”

的一群。

皇帝以外所有的人都被纳入“对上服役、被下服侍”

的等级制中,其中有专门服役于人而成为“贱民”

阶层的。

洪武九年,南京皇宫营建勤身殿,只因有官员把中等工匠误奏为上等工匠,朱元璋竟然要把这2000多个工匠全部阉割,幸亏有人竭力谏止,才使这些工匠免遭惨祸(修明陵的工匠都被闷杀了)。

在明朝,不仅朝廷用宫刑,某些高级将领也滥施淫威,据《万历野获记》载,明英宗时,靖远伯王媪在征战某地时,竟将民间幼童阉割为奴,明英宗知道后并不干预。

明代皇帝一直把臣下当作自己的奴隶,任意侮辱。

“上积疑其臣而蓄以奴隶,下积畏其君而视同秦越”

(《黄宗羲全集》第一册《子刘子学言》)。

太祖朝即有大臣“镣足治事”

(《明史》卷139《茹太素传》);明代皇帝对士人施之的奴役还体现于“厂卫”

、“廷杖”

和“诏狱”

上。

据《明史》刑法志,明代的廷杖之刑自太祖始;到正统时,“殿陛行杖”

已“习为故事”



诏狱始于汉武帝,“明锦衣卫狱近之,幽系惨酷,害无甚于此者”



廷杖和诏狱是士人作为皇室奴隶的标记。

成祖则在“巡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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