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的奴隶制(6/11)
人口总数.
万,其中不课口4470万,课口820.
8万。”
如果不课口中的女自由人和未成年人为总人口的四分之三,为.
万,不课口中的男人加婢的数量则为.
万。
贵族、九品上官员、学生、义夫节妇家属、老残、寡妇、有功者和新附户的数量不会超过不课口总数的一半,因此保守地估计当时奴婢和部曲的总数有558.
75万人。
而普通课税的平民男子才820.
8万,奴隶数量已近于平民。
前一年(天宝13),不课口为.
万人,课口男丁为766.
2万人(总人口5288万,《旧唐书》玄宗纪),奴婢和平民的比例更近似。
当然,可能有些逃亡、隐藏的课户不在统计之中,可是他们只能依靠豪强生活,沦为新的奴婢、部曲或佃户,部曲和佃户的身份是不比奴婢强多少的农奴。
760年(唐肃宗乾元3年),《通典》说,本年不课户117万户,课户75万户。
总人口1699万,不课口.
万人,课口237万人。
5年内,平民减了2/3,但奴婢、部曲、佃户数量减的少一些,不到一半。
不课的的妇女和未成年人约占人口的3/4,则为.
万;这样,不课口中的男性中的自由人(贵族、官员、老残等)和奴婢为187.
65万人。
按一半除去不课口中的男性自由人,当年的奴婢则估计至少有93.
83万人,接近平民男子237万的一半。
唐代皇室、贵族和豪强的庄园遍布全国,由奴婢和佃户耕种,佃客的身份是庄主的私属。
《唐律疏议》还把部曲和奴婢并举:“奴婢部曲,身系于主”
;“部曲奴婢,是为家仆,事主须存谨敬。”
唐律中关于部曲、奴婢卑贱身份地位的大量规定以及授予主人对贱口近乎生杀予夺的权力,反映的即是世家大族利用父家长制的宗法血缘关系,利用伦常名教,确定贱口卑贱的身份等级地位、借以强化对依附劳动人口的占有与超经济强制的意志。
为什么父家长制下的奴隶命运更为悲惨?
为什么唐律规定下的贱口,身份地位在许多方面比罗马法下的奴隶还要低贱?
这显然是与父家长在宗族与家庭关系中的绝对统治地位联系在一起的。
第6节宋代的奴隶制
宋代至清代,中国的佃客制度盛行。佃客比奴隶的地位要好一些,但低于有田地的良民(自由人),属于半自由人。古代两河流域有一种附属于王室和贵族的半自由人叫“臣服者”,其社会和法律地位在自由人和奴婢之间,等于中国的部曲和佃客阶级。部曲和佃客制度比奴婢制度略为进步,是地主豪强奴役农民的农奴制度。
蔡美彪等论述说:“唐代中期以来,地主占有大片的田地,形成庄园。
宋代地主的庄园,更加普遍地发展。
所谓‘浮客’的佃户也寄住在地主的庄上。
佃农自己完全没有土地,租种地主的土地。
一家大地主可有佃客几百户,两川一带的大地主可有数千户。
佃农遭受着地主的地租和高利贷剥削,被紧紧地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
。
“高利贷剥削----伴随着租佃制关系的发展,地主放高利贷成为重要的剥削手段。
农民冬春借粮,以夏麦偿还。
夏麦偿还了债,春秋再借粮,以冬禾偿还。
收成还债甚至还不足,无法交租,再把欠租作为借债加利。
这样,农民年年要借债,永远还不清。
在宋代社会经济中,高利贷剥削成为极为严重的问题。
地主用地租和高利贷剥削、束缚着佃农。
而且还可以用‘换佃’的办法相威胁,加重盘剥。
佃农却不能随意离开地主的土地”
。
“宋朝建国前,南方各割据国里,地主和佃客的剥削关系发展程度不同。
佃客的人身束缚,即所谓人身依附关系,各个地区也存在着一些形式上的差异。
宋朝建国后,这种差异性仍在不同的地区显现出来。
总的来说,在南宋统治时期,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佃客的人身束缚在不断加深。
仁宗时,颁布‘皇祐法’,禁止夔州路的施、黔二州的佃客逃移。
1184年,南宋把《皇祐法》的通行范围扩大到忠、万、归等州,即扩大到整个夔州路;并规定:1)凡在1181年以前逃移他乡三年以上者,承认既成事实;以后逃移及逃移不到三年者,包括家属,‘一并追归旧主’。
此后,严禁逃移。
2)地主不得‘强搬佃客’,即不准抢夺佃户。
1205年,夔州路转运判官范荪说:‘富豪之家争地客,诱说客户,或带领徒众,举世搬徙。
’可见地主之间招诱抢夺佃客的现象仍在发展。
范荪校定后的“新法’是:1)地主只能役使佃客本人,不得强迫佃客的家属充役;2)典卖田宅的人不得向买主租种原有的土地充当客户。
买主也不得强迫典卖田宅的人充当雇工或奴仆;3)借贷钱物,只凭文约交还,债主不得强迫债户为地客;4)客户身死,妻子愿改嫁的,听其自便,客户的女儿也可‘自行聘嫁’。
范荪的‘新法’,从条文上看,是对地主的权力稍加限制;但也从反面说明:当时夔州路的地主,可以强迫役使佃客家属,强迫典卖田地和欠债的人作佃客,以至于干预佃客妻女的婚嫁。
这种佃客的人身束缚,当是夔州路普遍存在的现实。
戴建国讨论了宋代的奴婢制度,提出新出现的“雇佣奴婢”
制度。
在宋文献中经常出现“主仆名分”
、“奴主之分”
,用以指奴婢、佃客与雇主结成的关系。
雇佣奴婢以契约形式与雇主结成主仆关系,成为雇主家族中的卑幼之辈。
在日常生活中,雇主以家长身分对奴婢进行监管。
……奴婢在雇佣期间,犹如卖身于雇主,毫无自主权。
雇佣期间,雇主可以占有女使的身体,女使没有性自主权。
在唐代,奴婢如同财产可以买卖。
至宋代,奴婢普遍以雇佣形式依附于雇主。
南宋禁止略人为奴婢,违者处死刑,似乎与宋初制定的《宋刑统》规定一样。
然在民间,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略卖奴婢现象。
这些人被略卖后,“终身为贱”
。
唐末五代以来,门阀士族彻底瓦解,良贱制受到强烈冲击,从而为贱口奴婢的解放开辟了一条大道。
大量奴婢成为自由人,奴婢来源逐渐枯竭,导致奴婢市场萎缩。
相反,雇佣市场却随之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