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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决狱(3/3)

而决定罪之大小、刑之轻重时,一个好的原则便变成了一项恶的主张,势必将司法审判引向歧途,最后滑向“主观归罪”

之深渊。

如果司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只看动机不重事实,那实际上是司法官在置法律而不顾(特别在决断疑狱时),从而破坏了成文法典和法律的权威性。

因此,“春秋决狱”

在历史上首开以例破律之先河,其历史的消极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其二,为酷吏舞文弄墨,任意“出入人罪”

开了方便之门。

“春秋决狱”

之风盛行,可能连董仲舒也未曾预料的是,本有抑制酷吏滥施刑罚之意的“春秋决狱”

在实践中往往又演变为酷吏恣意妄行、肆杀无辜的武器。

由于集礼义之大全的《春秋》,“文成数万,其指数千,万物之散聚皆在”

,加上后人各自的注释,使一部《春秋》更是“大义”

难窥。

当依据《春秋》决狱时,司法官每每可以从中找到符合自己需要的经义根据,在难以找到准确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司法官在审判时,势必断章取义,高下随意,这就便于他们(特别是酷吏)“出入人罪”

,残害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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