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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九十三章 准备起行(2/2)

行事有明确的规范,如唐太宗贞观二十年遣大理卿孙伏伽、黄门侍郎褚遂良等22人以“六条”

巡察四方,黜陟官吏。

以后数遣使者,或名按察,或名巡抚。

至唐玄宗天宝五年正月,命礼部尚书席豫等分道巡按天下风俗及黜陟官吏。

巡抚、巡按的出现,为大明钦差巡抚、巡按的设立奠定了基础。

五代、宋的“特使”

派遣基本沿袭唐朝,只是北宋皇帝很重视派亲信监军,初名“走马承受公事”

,徽宗时改称“廉访使者”

,钦宗又复旧名。

金元时特命使臣巡察地方更达到经常化,如金世宗“凡数岁一遣使黜陟之”



总起来说,大明以前的“钦差”

有如下特点:一是名称含混,特使名目繁多,缺乏统一的称谓标准,具有随意性;二是“特使”

的权限相对较小,多属巡察、监督、办理事务等权限。

2.

钦差。

“钦差”

之名正式使用是从大明开始的。

开国之初大明设官分职咸有定额,往莅职掌者领部檄焉,皆不颁敕,不称钦差。

其后因事繁难,添设职掌,各于其职衔上加‘钦差’二字。”

而大明巡抚职官的出现,即标志“钦差”

的出现,这可从大明臣子奏议中即可看出,“臣闻国初未尝有巡抚,宣德间始设于南直隶、河南、山、陕,今则除浙江福建外悉有常置。

秩皆都御史也,方领制置之权,腹里则兼转运之职,手持敕旨以便宜行事”



将上述两文比照,可知,宣德时巡抚手持敕旨,其职衔上方加“钦差”

二字。

之后,大凡由皇帝特派奉敕旨(或敕书)处理大事的官员,其职衔前皆冠以“钦差”

二字(简称为钦差),如“钦差总督军门”

、“钦差巡按御史”

、“钦差总理粮储提督军务兼巡抚应天等处地方都察院右佥都御史”

等。

大明“钦差”

制的特点,一是正式命名“钦差”

,体现了皇权专制得到高度的强化。

御音曰钦敕,御使曰钦命,因而“钦差”

比“特使”

更能体现皇权专制的特征。

二是“钦差”

的职掌、权限规定更加具体、细致。

钦差的钦封职能是十分复杂的,但一般都有权力的象征物,如秦汉“钦差”持“节”,大明钦差奉“敕”等。另外,从“特使”到钦差,也反应了钦差赵来越受到重视,其权力也渐大、职责渐重、地位日隆、影响愈深,这与皇权逐渐强化是一致的。

在大明常规官僚体制中,各级官吏的职掌、权限、升降奖惩等都有较为固定的程序,而“钦差”则显得模糊,富于弹性和变化性,加之“钦差”之间的个体差异,使得难以找到“钦差”的内在规律性。然而,将“钦差”放在常规官职中对比考察,“钦差”有其共同的特性。

1.

自主权。

严格意义上说,中国古代官僚体制中除皇帝外,其他角色均无多大权力,一切权力均由皇帝一人控御。

比如,最底层的县令的任用升降多由皇帝亲自面试过目,而县令的生死更不是一般官员所能定夺的。

除帝王之外,各级官吏都受制于人,没有自主权。

而“钦差”

不同,他们往往被皇帝赋予自裁的权力,甚至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这在政制中是独特的。

如汉武帝建元三年(前138 年)“遣严助以节兵会稽”

,会稽太守稍一犹豫,严助就下令斩一司马,太守只得服从命令。

有时,“钦差”

还可“将在外,君令有所不受”

,用“先斩后奏”

,或“斩而不奏”

的办法行使权力。

如魏晋南北朝“以持节为重,南齐书王敬则枉杀路氏,路家诉冤,上责敬则,人命至重,何以不启闻?

敬则曰:‘臣知何物科法,见背后有节,便谓应得杀头’”



可见“钦差”

权力之大。

当然,大部分“钦差”

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不能任意妄为,如大明成化九年派钦差抚治江西,明确指出,钦差有权惩治三司佐2官以下贪酷不法者,“凡有益于军民者,悉听便宜处置,”

但“事干方面正官,具奏究治”



自主权使“钦差”

有别于许多正规官职权而具有皇权的某些特性,因之有人将“钦差”

看成皇权的象征。

2.专职化。上至皇帝下至县官都实行集权统治,他们往往集政治、军事、法律、教育诸权力于一身,事无巨细,事必躬亲。这种管理体制具有宏观控御的性质,但又往往难以面面俱到。“钦差”则不同,他往往具有专职化的特点。或处理某件冤案,或处理某件外交纠葛,或镇压某场起义,或巡察吏治、风俗,或督理某些经济事务等。可见,使“钦差”专职化可使他们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地解决重大问题。

3.独立性。“钦差”具有独立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不容易受地方复杂关系的牵制,游离于盘根错节的地方关系网之外,有助于办事公正;二是不受正规官僚体制中的上下级之间的等级关系的束缚,可以独立办事;三是设置自由,废止亦自由,全看办事的效果和皇帝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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