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
关灯
上一页 回目录 收藏 下一章

第三百一十一章 分化之策(2/2)

中央采纳了他的建议,在各土属地因地方不同而设有流官州同、流官州判、流官吏目和流官典史,统称为流官佐杂。

流官佐杂职责在于“稽查弹压”土属地方,并对地方上的失察事件也要负有责任。

流官佐杂衔职和品级的提高,意味着土司地位的下降。

第三,实行流官承审制度。

规定重要的命盗案件由规定的流州或是流县长官来审判和处理,并逐渐加强承审官员的权力和职责。

诸承审官员除负责审理命盗案外,还要负责督查各有关土州、土县的诸种事宜,这项政策的实行,不仅剥夺了土司对自己辖境内命盗案的司法权,还使土司受到流官知府、流官佐杂和承审流官的双重监督,进一步加强了中央对土属地区的控制权。

第四,清朝对土司赖以直接统治人民的土目、幕僚,聘用前进行考察,着重核实人品是否端正,品行是否优良。

清朝这种办法其目的是为了让土目头人恪尽职守、幕僚遵纪守法,有效的防止这些人“遇事生风聚众挟持”,使土司无法利用这些爪牙从事非法活动,从而达到削弱土司对统治区域的统治权,以巩固清朝对土属地方的统治。

……

……

……
上一页 回目录 收藏 下一章